银保监会发布信托业务拟分为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 微资讯
发布时间:2023-01-03 18:00:47 来源:

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根据各类信托服务的实质,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

《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


(资料图)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具体包括:一是资产管理信托。依据资管新规,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4个业务品种,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

银保监会明确,此类业务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

二是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服务信托等5小类,共19个业务品种。银保监会明确,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主动负债。

三是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2个业务品种。对于此类业务,银保监会明确,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根据各类信托服务的实质,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规范每项业务的定义、边界、服务内容和禁止事项,明确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

防范利用资产服务信托规避资管新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通知》起草的五方面主要原则。

一是回归信托本源。强调信托公司从事各类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二是明确分类维度。立足各类信托服务实质的不同特点,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清晰定义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是引导差异发展。按照信托服务内容具体差异,对各类信托业务进一步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引导信托公司差异化竞争。

四是保持标准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对标资管新规,与国内同业保持监管标准统一;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业务,与国际上同类受托服务保持服务内涵统一。

五是严格合规管理。严防利用信托机制灵活性变相开展违规业务,强调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信托业务分类,有效防控风险。

《通知》还按照资产服务信托的实质,对照资管新规关于破刚兑、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完善资产服务信托的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一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二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为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三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募集资金。四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委托人设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仅限于向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且不得与资管新规相冲突,以防多层嵌套、变相加杠杆、会计估值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等情形。五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避免服务信托变相成为不合规融资通道等。

拟设3年过渡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推动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确保平稳过渡,《通知》拟设置3年过渡期。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全面梳理,制定计划,有序整改。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实施整改。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银保监会指出,《通知》是推动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通知》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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